(2015)哈刑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冯晓晔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31号罪犯冯晓晔,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牡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晓晔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八年;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7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冯晓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冯晓晔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晓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检查员劳役,能够认真、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历次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评比审批表、免评情况说明、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晓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晓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哈刑执字第1432号罪犯焦艳霞,女,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艳霞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焦艳霞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6日作出(2000)黑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6月6日以(2005)哈刑执字第23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62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焦艳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焦艳霞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焦艳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统计劳役,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