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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乔某甲、白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甲,白某,王某,乔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剑杰,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社区居民,系乔某甲之夫。委托代理人梁剑杰,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鹏,山西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乙,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社区居民,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孙鹏,山西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甲、白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乔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某甲、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剑杰、被上诉人王某、乔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的遗产,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并分割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