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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应慧琼与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慧琼,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55号原告:应慧琼。被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卫。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应慧琼与被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