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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林旭,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朵庆飞,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 忠 义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祝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