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城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裕堂诉被执行人李晓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裕堂,李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方裕堂。被执行人:李晓晶。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本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