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恩华、刘峰、丁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恩华,刘峰,丁金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60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恩华,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峰,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丁金来,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恩华、刘峰、丁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