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李怡与杨党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