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与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周雪玲,职务,总经理。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刘云,职务,总经理。被告:萧县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刘贵飞,职务,总经理。被告:萧县淮海综合医院,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刘云,职务,院长。原告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隆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萧杨路口东侧权证号为萧国有(2012)第79号(面积5478.43平方米)、萧国有(2014)第100号(面积2378平方米)土地两宗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登记在陈淑婷名下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144559号、登记在纵封印名下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745号、登记在费清华名下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746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萧杨路口东侧权证号为萧国有(2012)第79号(面积5478.43平方米)、萧国有(2014)第100号(面积2378平方米)土地两宗的土地���用权。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原告萧县凤麟机配有限公司提供但保的登记在陈淑婷名下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144559号、登记在纵封印名下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745号、登记在费清华名下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746号的房产使用权。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