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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欧某,农民,住涟源市。被告李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01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