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执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铜陵市国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都昌满,郜庆莲,江涛,安徽都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114-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98238-3。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07627-3。法定代表人:都昌满。被执行人:铜陵市国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95450-9。法定代表人:江涛。被执行人:都昌满。被执行人:郜庆莲,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江涛。第三人:安徽都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本院在执行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铜陵市国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都昌满、郜庆莲、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铜陵长新食品有限公司、铜陵市国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都昌满、郜庆莲、江涛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都昌满对第三人安徽都氏食品有限公司享有6922905.59元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第三人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安徽都氏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都氏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332412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