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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8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山燕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史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2013年6月28日在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闹,被告经常动手打自己。2014年3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吵闹,被告让其滚出家庭,自此自己离开被告家庭,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婚前充分了解,结婚是双方自愿的,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沟通存在问题,现在自己愿意改正其不足之处,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2013年6月28日在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闹,被告曾动手打原告。2014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产生矛盾,因语言冲突,原告遂离家出走,俩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谈婚,但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理应积极寻找解决办法,相互包容,而不应以消极方式对待自己的婚姻。被告也愿意改正不足之处,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之机,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