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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武邑县。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抓获,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田菊,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朝检公刑补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无种子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分两次将5000余斤标注为“关东红糯高粱种子”以每斤60元或7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33万余元,获取非法利润2万余元。经赤峰市农牧业生产责任事故暨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优质酿酒高粱原料生产基地专用品种关东红糯高粱为伪劣种子。2014年12月9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禁毒大队预教中队将孟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细则》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非法经营种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但孟某某销售种子的数量应为4500斤,销售金额应为28.8万元;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每斤45元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标注为“关东红糯高粱种子”以每斤6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2700斤;将每斤55元从刘某某处购买的标注为“关东红糯高粱种子”以每斤7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1800斤,两次合计销售高粱种子4500斤,销售金额为288000元,获利2万余元。另查明,“关东红糯高粱”种子包装袋载明“优质酿酒原料生产基地专用品种,黑龙江省北国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人郭经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朝阳市龙泉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份,我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王某某,我在王某某手中买过4次龙糯一号高粱种子,大约有9000斤。第一次王某某卖给我的“衡禾三号”种子是2700斤左右,第二次王某某卖给我的“关东红”种子是2700斤左右,第三次王某某卖给我的“关东红”和“贵州茅台酒厂专用有机高粱种子”一共是2400斤左右,最后一次王某某卖给我的“贵州茅台酒厂专用有机高粱种子”是1200斤左右。2、王某某供述:李某某是朝阳市龙泉粮油有限公司的经理,2013年3月末,李某某让我给他买龙糯一号高粱种子。我通过王某某给他买了两次,第一次王某某给我拿的种子样品是1公斤小塑料袋的包装的,包装上写的是衡禾三号或衡糯三号,我就问王某某,这写的也不是龙糯一号呀,王某某说,他们当地的种子公司不想让人知道这个种子是哪来的,所以换的包装,改的名字,但肯定是龙糯一号,我就同意了。然后,王某某就给李某某发了3000多斤这种种子,李某某直接就把种子钱打给王某某了,王某某给我15000元钱的好处费。过了几天李某某还要2000斤龙糯一号种子,我又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说他手头没有龙糯一号种子了,但在黑龙江联系到了,我问他是龙糯一号吗,他说是,接着他就把种子给我发过来了,货物名称写的是高粱种子,我就直接将种子转发给李某某了,李某某收到种子后,给我打电话,问我为什么包装袋上写的是关东红,我说,我问王某某了,王某某说关东红就是龙糯一号。这笔种子钱李某某直接打给王某某了,王某某给了我9000元的好处费。这之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要龙糯一号种子,这时候我就知道王某某的种子是通过刘某某买的了,我就直接给刘某某打电话联系买的龙糯一号种子。我没有销售种子的相关证照及销售许可,我销售种子什么手续也没有,我对卖给李某某的种子是什么包装、名称、产地、规格商标等信息根本没有看过,直接就转给李某某了。3、刘某某供述:2013年3月份,河北的王某某、孟某某给我打电话联系购买龙糯一号高粱种子,因为没有龙糯一号高粱种子了,我就把关东红高粱种子推荐给他们。随后他们就来查验关东红高粱种子,并决定买我家的关东红种子。当时我家有2200斤关东红高粱种子,他俩觉得我家的种子少点,我又从宋某某那买了500斤关东红种子,一共是2700斤关东红种子,我和孟某某、王某某一起去配货站将种子发往吉林乾安,收货人是王某某。这次我是40元每斤把种子给他们的,在配货站他们把108000元种子钱打到我银行卡上的。这次发完货不几天,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还要关东红高粱种子,我就从宋某某手中买了1800斤关东红高粱种子,以45元/斤卖给了王某某他们,这次是宋某某直接把货送到的配货站,我填的发货单,收货人还是王某某,这次王某某好像把种子款存到我银行卡上了。货到乾安后,我就上王某某家了,我这时候才认识的王某某,在王某某家我和孟某某、王某某签的回收高粱协议。我没有经营种子的任何许可,今年是头一次经营,就是想赚点钱。4、王某某供述:2013年3-4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想购买龙糯一号高粱种子,因为我们当地只有衡禾三号高粱种子,我就把衡禾三号介绍给他了,我说种子包装是衡禾三号,但里面装的是龙糯一号种子。王某某从我这买2700斤衡禾三号种子。过了10多天,王某某又联系我购买衡禾三号高粱种子,但已经买不到了,我就把这事和孟某某说了,孟某某就联系黑龙江的刘某某给购买,刘某某那只有关东红高粱种子,因为我从事种子高粱收购时间长,曾经收购过龙糯一号高粱,我查验关东红后,认为关东红种子和龙糯一号高粱差不多,当时刘某某也说关东红就是龙糯一号,只是包装不一样,我和王某某说,种子外包装是关东红,规格是10公斤1袋,里面的种子就是龙糯一号,这样我就以45元一斤,进了2700斤,通过配货站发给了吉林乾安的王某某,我是70元一斤给王某某的,货款一共是189000元。发完货后,我和孟某某、刘某某一起赶到乾安找的王某某,刘某某还和王某某签订了高粱回收协议。过了不久,王某某找我还要关东红高粱种子,我又联系的刘某某买关东红种子,刘某某直接给王某某把种子发到乾安去的,我是在乾安看到的种子,这批种子里有关东红2000斤,贵州茅台酒厂专用有机种子1200斤,我也是70元给王某某的,货款是231000元。王某某这三次都想让我买龙糯一号,我认为给他的高粱种子也都是粘高粱种子,产出来的粮食都和王某某想要的差不多,我就把高粱种子卖给他了,他说把这些种子卖到朝阳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总共卖给王某某50多万元的种子,我自己获利5万元左右,孟某某获利4万元左右,王某某获利5万元左右。种子款都是通过农业银行转的帐,大概转账5次。我进种子的途径不合法,我没有销售种子的相关证照和销售许可。5、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3年3-4月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刘某某联系我,说他那有“龙糯一号”高粱种子问我要不要,正好有人要,我就去齐齐哈尔市找刘某某。刘某某给我看了高粱种子,上面写的是“关东红”高粱种子,我就问他这个也不是“龙糯一号”高粱种子,他告诉我是一样的种子,就是包装不一样。我感觉两种高粱种子差不多,但我看不准,我又给王某某打的电话,王某某从河北赶到齐齐哈尔。王某某看过刘某某的高粱种子后,也感觉差不多,又跟刘某某确认了一遍是不是“龙糯一号”高粱种子,刘某某说是,就是包装不一样。刘某某告诉我和王某某,我俩看的“关东红”高粱种子45元一斤,他那能有2000多斤。然后王某某就联系吉林省乾安县的王某某,问王某某要不要这个高粱种子,每斤60元,王某某说要,然后刘某某就把这2000多斤高粱种子给运到齐齐哈尔市的配货站,我和王某某在配货站给王某某发到的吉林省乾安县,接着我和王某某就去的吉林省乾安县找的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这2000多斤“关东红”高粱种子后,王某某说这批高粱种子行,然后就把种子款给我和王某某转到银行卡里了,总共大约是12万多元钱。种子款到后,我就按每斤45元的价格打的种子款,总共大约是9万多元钱,我和王某某平分了剩下的钱,每人基本不到2万元钱。之后我和王某某问王某某,这些高粱种子够不够,如果不够,我们那还有。王某某说还想再要1000多斤,我们就联系的刘某某,刘某某说他那还有3000多斤,每斤55元,都是一家的,如果要,就3000多斤一起卖,我们就问王某某还有3000多斤,每斤70元要不要,王某某说问问种植户行不行,打过电话后,王某某说那就全发过来吧。过了几天,第二批高粱种子就发到吉林省乾安县了,当时我们看了其中两包,写的还是“关东红”高粱种子。刘某某也过来,和我们再加上王某某,一起签的高粱回收合同。然后第二批的种子款分着汇给我们的,总共大约21万元左右,我们又给刘某某17万左右,因为王某某说这些种子不是他自己种,让我们也给他分点钱,所以剩下的又给了王某某一部分,其他的我和王某某平分了。两次种子款一共大约33万多元,我和王某某每人差不多能挣了3-4万元。我没有经营种子的相关合法手续。大约是2013年8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卖出去的“关东红”高粱种子有点问题,我给刘某某打电话,他说他知道了,已经有人去看了,承认种子有问题,不用我们管了。6、李某某通过农行李某账户转账给王某某汇款凭条5张合计568700元,李某某通过农行李某账户转账给王某某汇款凭条1张计82500元。李某某提供的2013年4月13日通过农行转账给王某某汇款凭条1张计73900元。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王某某辨认出伙同其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刘某某手中购买伪劣种子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8、赤峰市农牧业责任事故暨司法鉴定委员会种子鉴定报告载明:1、经查询,“优质酿酒原料生产基地专用品种关东红糯高粱”和“杂交高粱种衡禾三号”均未经国家种子审定部门审认定,是不得推广、经营的品种。2、两种种子包装物均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无检疫证编号、无生产地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标注的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假种子。9、涉案种子外包装照片、朝阳市龙泉粮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卷。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既无种子经营许可,也无种子经营单位的委托,非法销售外包装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无检疫证编号、无生产地点的假种子给他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销售种子5000余斤,销售金额33万余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为销售种子4500斤,销售金额288000元。经查,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伙同王某某一次从刘某某手购进2000多斤高粱种子,以60元/斤价格出售,另一次从刘某某手购进3000多斤高粱种子,以70元/斤价格售出,与王某某、刘某某供述的一次卖与孟某某、王某某2700斤单价40元,另一次卖与该二人1800斤、单价45元高粱种子不一致,本院综合三人的供述,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上述认定。辩护人关于孟某某销售的种子数量和金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所提孟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某积极交纳罚金,应酌予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孟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家栋审 判 员  王跃天代理审判员  张立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