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与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90-1号原告: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启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旭,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泮桂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固立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597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