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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任有全、罗建郧与王自云、肖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有全,罗建郧,王自云,肖燕,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任有全,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罗建郧,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自云,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肖燕,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XX华,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任有全、罗建郧与被执行人王自云、肖燕、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自云、肖燕、XX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有全、罗建郧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自云、肖燕、XX华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86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