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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梁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袁启恩,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祖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