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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伍圣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能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伍圣才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艾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小勃。委托代理人:龙伟文、陈桂婷,均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东能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劲军。委托代理人:宋江南、林渊,均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伍圣才,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故请求将本案指定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基于其与原审被告东莞市东能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同意由广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在广东省内无“广东仲裁委员会”该机构,因此该选择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207房,被上诉人的设计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207房,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