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周某,渔民。本院在审理刘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