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