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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速)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焦春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1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焦春露,无户籍,农民。2012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焦春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一)盗窃罪2012年2月份至4、5月份,被告人焦春露与张蕾蕾、贾进超(二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周戈庄村王素娟沙场盗窃柴油17桶,共价值人民币3609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焦春露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巧女张村水库西北角其住处,容留其朋友张建、李党玉、韩晓东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焦春露的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春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春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