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登宏、匡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6-1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闵光辉。被告王登宏。被告匡玉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宏、匡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存款元(帐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清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