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占屯与张玉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屯,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0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占屯,男,生于1967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县。被执行人张玉芳,女,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教师,住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陕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陕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卫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