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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明与李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李学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王明。被告李学付,成人。原告王明与被告李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付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李学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元月1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归还并加给1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学付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1日,被告李学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2014年重新给被告打了一张借条,并注明“2014年10月份归还11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据可证,被告久拖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李学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