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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佳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东湘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佳胜化工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东湘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佳胜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东湘锰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佳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东湘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