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福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00号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刘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起诉的主要事由为:起诉人刘某某认为,其与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李某某在结婚前后对其存在谎言欺骗,并于2014年6月底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自2013年11月从甘肃古浪县民权乡迁出后未落户在兰州市西固区,且被起诉人已于2014年6月底离开兰州市西固区,至今下落不明,故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属于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