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主要负责人龙立新,该行行长。住所地:祁阳县人民西路。被申请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和查封质押给申请人糯稻谷价值共计人民币6271569.65元。申请人愿意以自有资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和查封财产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71569.6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