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匡某某出生日期1989年4月X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胶州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5月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强制措施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49号指控事实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匡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其自家房中先后容留董某某、鲍某某(均另案处理)、姜某某(在逃)共同吸食冰毒共计2次5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43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