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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李志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敏,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李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敏。被执行人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乡谷庄村。法定代表人谷启富,经理。被执行人李志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志红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及李志红之夫谷启富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百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