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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61号原告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涵韬,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42号。法定代表人吴丰收,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原告湖北嘉鱼嘉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幼萍人民陪审员  张子良人民陪审员  漆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其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