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饶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