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新芳与陈玉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芳。上诉人陈玉宝因与被上诉人王新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玉宝,被上诉人王新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新芳、陈玉宝于2014年2月13日在芜湖市九鼎房屋信息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陈玉宝将位于芜湖市镜湖世纪城6号地块A区9幢1单元202号住宅房屋一套出租给王新芳使用,租赁期壹年,自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租金每月1250元,付款方式一年一付,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合计租金15000元,另付水、电、气、物品等押金3000元,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结清各项受益费用,如数退给承租方。王新芳当日交付被告租金12000元及押金3000元,合计15000元整,陈玉宝出具收条一张,对尚欠的租金3000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4月13日付清,王新芳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款至今未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热水器漏水、油烟机安装、灶具、空调使用等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9月15日经九鼎中介调解未果,2014年9月21日王新芳发现承租房屋门锁被换遂向110报警,22日经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实地查看,门锁已换,王新芳已无法进入房间,陈玉宝承认已于2014年9月20日收回上述出租房屋。原审法院另查明:1、截止2014年9月24日,上述房屋尚欠水费6.36元,该欠费由陈玉宝于2014年10月20日交清;2、2014年10月24日陈玉宝经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查看,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现场摄像。庭审中王新芳对上述房屋现场摄像的情况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王新芳、陈玉宝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矛盾,虽经中介及派出所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玉宝于2014年9月20日单方面收回房屋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行为表明陈玉宝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王新芳诉讼来院只要求陈玉宝退还锁门后所剩租金及押金,也系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确认王新芳、陈玉宝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9月20日解除,对于王新芳上述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王新芳实际使用房屋期间为2014年2月至9月计七个月,应付租金8750元,王新芳实付租金12000元,陈玉宝应予退还剩余租金3250元;王新芳截止9月份实欠水费6.36元,应在水、电、气���金中扣除,故陈玉宝应予退还押金数额为2993.64元,两项合计6243.64元。陈玉宝要求王新芳赔偿损坏的物品的主张可另行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陈玉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新芳剩余租金3250元、押金2993.64元,合计6243.64元。陈玉宝上诉称:王新芳拖欠3000元房租属违约在先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王新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新芳在租赁期限内造成上诉人出租房中多数物品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新芳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首先,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上诉人陈玉宝因被上诉人王新芳延期支付三千元租金,于2014年9月20日单方面收回房屋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该租赁合同根本性违约,理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玉宝单方面收回房屋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行为表明陈玉宝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王新芳诉讼来院只要求陈玉宝退还锁门后所剩租金及押金,也系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正确的。其次,上诉人陈玉宝要求被上诉人王新芳赔偿损坏的物品的主张,因在一审诉讼中未提起反诉,可另行诉讼。上诉人陈玉宝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玉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周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喜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