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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24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甲,男,生于1979年5月1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代理人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2000年同居生活,2001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取名廖某乙,2003年5月2日生育次子取名廖某丙,2006年3月3日生育女儿取名廖某丁。2010年8月27日为了给子女上户,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原告在家实在是生活不下去,于2011年外出至今未归,因感情不合与被告持续分居两年多。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并且被告在2015年1月1日与其他女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廖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廖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取名廖某乙,2003年5月2日生育次子取名廖某丙,2006年3月3日生育女儿取名廖某丁。原、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邓某某曾于2014年6月26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邓某某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保护。离婚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条件。原告邓某某来院起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