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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流海诉被告刘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张流海,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刘长喜,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张流海诉被告刘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流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流海撤回对被告刘长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流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操基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