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庆喜、岳桐与昌乐大友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喜,岳桐,昌乐大友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徐庆喜。原告岳桐,系徐庆喜之妻。被告昌乐大友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新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喜、邱桐诉被告昌乐大友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喜、邱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广华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