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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宝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被执行人张宝臣。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滨汉执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宝臣工资收入500元,现被执行人张宝臣已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始,停止对被执行人张宝臣工资收入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