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王某甲,男,201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王某甲之父。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9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