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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王某甲,男,201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王某甲之父。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9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