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霍广超与郝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霍广超,男,33岁,汉族,个体。被告郝亮亮,男,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广超与被告郝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广超撤回对被告郝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