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杨某甲,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杨某乙,女,1982年2月28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艳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