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陈木荣、陈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木荣,陈汉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迎宾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石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尚坤,男,55岁,住罗定市,该社职员。被告陈木荣,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汉森,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木荣、陈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