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炳元盗窃罪,周炳元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执字第2866号罪犯周炳元,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越法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炳元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炳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炳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炳元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至10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5月至11月获得7次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2013年2月27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3年3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3年5月26日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6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炳元确有��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炳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