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韦桂仁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仁,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号原告韦桂仁,女,汉族,1948年2月27日出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安培中心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15号院45号楼43号。委托代理人陈崇贵,男,汉族,194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号院**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雅迪,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韦桂仁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4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崇贵、杜燕琪,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桂仁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桂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桂仁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枝审 判 员  李建锋审 判 员  赵忠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