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濮阳市汇金中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濮阳市广顺兴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濮阳市汇金中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濮阳市广顺兴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金初字第000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负责人:姜曦。委托代理人:张德志,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汇金中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范县龙王庄镇付金堤村东。法定代表人:郭可敬。被告:濮阳市广顺兴文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濮城镇工贸区。法定代表人:张雷民。委托代理人:刘彤海,北京刘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贵臣,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告濮阳市汇金中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濮阳市广顺兴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