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建东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90号罪犯刘建东,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东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14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8年4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