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海法商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山丸汽船有限公司、海洋运输承运人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海法商字第000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代表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XX,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洋,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丸汽船有限公司(YAMAMARUKISENCO,LTD.)。住所地:日本广岛尾道市浦崎町1126-2(1120-6-2URASAKI-CHO,ONOMICHI-SHI,HIROSHIMA-KEN,720-0551,JAPAN)。被告:海洋运输承运人有限公司(OCEANTRANSITCARRIERSA)。住所地:日本广岛尾道市浦崎町1126-2(1120-6-2URASAKI-CHO,ONOMICHI-SHI,HIROSHIMA-KEN,720-0551,JAPAN)。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山丸汽船有限公司和被告海洋运输承运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丸汽船有限公司和被告海洋运输承运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伊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