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州天阳钟山九鼎投资中心与宋立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立新,苏州天阳钟山九鼎投资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阳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号商旅大厦*幢****室。负责人赵忠义,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杨皓明,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聪,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宋立新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阳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宋立新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向宋立新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宋立新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立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关 倩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费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