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运鹏与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运鹏,向春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江运鹏,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向春发,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运鹏诉被告向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江运鹏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未预交。审 判 长 周寓先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人民陪审员 范晓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