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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志红、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被告刘某甲因参与犯罪,于2009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娄底监狱服刑。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吴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刘某乙于××××年××月××日出生。4、证明,证明被告刘某甲现在娄底监狱服刑。被告刘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吴某离婚,要求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被告刘某甲对原告吴某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吴某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2011年,被告刘某甲因参与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8年,现在娄底监狱服刑。2015年3月11日,原告吴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甲结婚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由于被告刘某甲触犯了刑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刘某甲要求抚养小孩,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刘某甲的父母亦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帮其带养小孩,因此,小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由原告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