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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贵明、陈红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贵明,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刘建军,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张贵明,农民。被执行人陈红梅,农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襄生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