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