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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施光文与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光文,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施光文。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光文诉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光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光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光文撤回对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2399.5元,由原告施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