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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彭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胡达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